依据《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》(财教〔2021〕310号)、《黑龙江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》(黑财规〔2025〕14号)以及学校《关于做好2026年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工作的通知》文件要求,结合学院实际,制定本院内评定细则。
第一条 资助对象
我院全日制本专科二年级及以上(含二年级),已纳入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库,品学兼优的在校学生。
第二条 基本申请条件
1.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,热爱祖国,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;遵守宪法、法律及学校各项规章制度,诚实守信,道德品质优良,参评学年无重大违纪、无校级及以上处分。
2.已完成学校家庭经济困难认定,纳入学院贫困生库,生活俭朴。
3.参评学年,全学年学习成绩、综合测评成绩均须达到本专业前30%,无不及格、补考、重修科目。
4.同一学年内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,但不得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;省属公费师范生不得参评本奖项。
5.处于休学、退学、保留学籍、延长学习年限状态的学生不得参评。
第三条 名额分配规则
名额不按年级分配,学校下达励志奖学金名额由学院统一统筹。全院所有通过基础资格审查的申请人统一汇总,实行院级统一排名评审,名额可跨年级、跨专业调剂。如某专业、年级无符合条件人选,名额在全院参评学生中择优递补。
第四条 院内评审排序规则
全部申请人完成资格核验后,按照家庭困难程度为首要考量因素,再参考往届获奖情况、学业及综合表现分层评议:
1.第一层级:特困学生
家庭认定等级为特困,包含孤儿、父母双亡、事实无人抚养,或家庭遭遇重大疾病、突发灾害、重大意外等突发特殊困难,佐证材料真实完备,且达到上述学业硬性门槛的学生,予以优先考虑。
2.第二层级:困难等级学生
家庭认定等级为困难,学业与综合表现良好的学生。
在同一困难层级内部开展比较时,优先考虑从未获得过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。已连续两年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,同层级排序向后调整;往届获奖情况作为重要参考,但不直接取消参评资格,仅当本层级没有其他合格候选人时,方可予以推荐。
3.第三层级:全院各年级困难学生择优遴选
在全院家庭经济困难合格候选人范围内,结合学业成绩、综合测评、社会实践、志愿服务、学科科研竞赛等综合表现择优推荐。
备注:家庭困难情况为评审核心权重,困难程度优先级高于学业成绩;成绩仅作为参评准入硬性门槛。
第五条 同层级内排序参考要素
同一困难等级下,评审小组综合参考:学习成绩、综合测评成绩、社会实践志愿服务、竞赛科研成果、日常思想品德表现、国家励志奖学金往届获奖记录进行排序。
化学工程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成绩评分标准(试行)
评分指标 |
分值计算方法 |
分值 |
A 学业 情况 (70%) |
学习成绩 (无不及格科目,需达到年级专业前30%) (80%) |
参评学年必修课程 平均成绩 |
平均分数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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综测成绩 (10%) |
综测年级专业第一 |
100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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综测年级专业第二及以下(需符合综测成绩在专业前30%) |
按综测成绩排名顺序依次递减5分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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外语成绩 (10%) |
外语水平达到CET-6 |
100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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外语水平达到CET-4 |
50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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B 科研 成果 (10%) |
发表文章【第一作者(含共同第一作者),且第一单位为大庆师范学院】 (25%) |
论文被SCI收录期刊公开发表或online |
每篇(35+影响因子*10)分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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EI收录期刊公开发表 |
每篇(35+影响因子*10)分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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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文核心论文 |
每篇30分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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其它学术论文 |
每篇20分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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出版学术著作 科研成果奖励 创新发明(专利权人为大庆师范学院) (5%) |
著作编者 |
30,按作者顺序依次递减两分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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省级科研奖励有证书 |
40,按作者顺序依次递减两分 |
|
厅局科研级奖励有证书 |
20,按作者顺序依次递减两分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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授权发明专利 |
50,按作者顺序依次递减两分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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授权实用新型专利 |
30,按作者顺序依次递减两分 |
|
授权外观设计专利 |
20,按作者顺序依次递减两分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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参加本专业各种竞赛 (40%) |
国家级学科竞赛、技能大赛、课外学术等竞赛 (一至三等奖) |
100,60,30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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省部级学科竞赛、技能大赛、课外学术等竞赛 (一至三等奖) |
100,60,30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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大学生创新创业科研项目 (30%) |
获得立项资助 |
国家级100,省级60,校级30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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C 社会实践、志愿服务等活动情况 (10%) |
各类公益活动 (20%) |
助人为乐、见义勇为、奉献爱心、自立自强等 (事迹突出,被广泛公开报道,产生较大社会影响;同类就高原则,不重复计分) |
100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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参加龙江志愿活动情况(80%)(选择同类中最高项,仅加分一次) |
获得省志愿服务奖项(金奖、银奖、铜奖、爱心奖) |
100,80,60,40,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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志愿服务50小时及以上 |
30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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40小时及以上 |
20 |
|
30小时及以上 |
10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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D 综合表现(10%) |
获得相关各级奖励 (如三好学生、优秀团干部、优秀标兵等) (40%) |
省部级 |
100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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校级 |
60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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院级 |
10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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学生组织工作经历(同类就高原则,不重复计分) (60%) |
在学校和学院担任学生组织工作人员、班委一年以上,能够认真履职者 |
中共党员、主席、副主席、副书记100 部长、副部长、社团社长、副社长、青协会长、副会长、三大班委60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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合计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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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六条 取消参评及获奖资格情形
1.参评学年存在重大违纪,受到校级及以上纪律处分;
2.参评学年存在不及格、补考、重修课程,或者学习成绩、综合测评未达到专业前30%;
3.隐瞒、虚报家庭实际情况,提供虚假材料;
4.休学、保留学籍、退学、延长学习年限;
5.恶意拖欠学费及其他应交费用;
6.存在明显高消费行为,与家庭经济困难认定情况严重不符。
第七条 评审工作程序
1.政策宣讲:学院、班级分别组织政策解读,明确评审标准。
2.学生自主申报,提交申请表、成绩单、综合测评表、家庭困难相关佐证材料。
3.班级评议小组开展民主评议,形成班级评议意见上报学院评审小组。
4.学院评审小组完成资格审查,按照本细则开展综合评议、院级排序,确定拟推荐初选名单。
5.学院对初选名单进行不少于3个工作日公示(节假日不计入)。
6.评审会议记录、成绩材料、公示材料等全部资料归档,记入学生学籍档案。
第八条 附则
1.转专业学生,上一学年成绩随原专业开展资格审核。
2.本细则征求学生代表半数以上同意,报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备案后生效实施。